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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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举办者、学院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实现自我约束、自主管理,提高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建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初名为“苏州府官立农业学堂”,曾用名有“江苏省立第二农业学校”、“江苏省立苏州农业学校”、“江苏省苏州农业学校”、“苏州农业专科学校”等,现登记名称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279号。目前设有校本部区(姑苏区西园路279号)、东山校区(吴中区东山镇新潦村)和相城校区(相城区园中路699号)等3个校区。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律,以服务“三农”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走政行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发展之路,培养满足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以“励志耕耘、树木树人”为校训,秉持“勤勉崇农、实干创新”的苏农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院坚持“立足苏州、服务‘三农’、紧扣特色、争创一流”的办学思路,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为依托,致力于传承和打造江南农耕文化传承者、园艺职业教育开拓者、苏派园林艺术弘扬者、智慧农业建设领跑者、国际农业人才输出探路者,努力建设与江苏现代农业及区域产业紧密结合、行业和地方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学院职能

第九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主要职能,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首要任务。

第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院以“专业链对接产业链”为原则构建专业体系,重点围绕江苏现代农业产业链的核心环节设置专业,按照“做强一产专业、提升涉农二产专业、做特涉农三产专业”的思路开展专业建设。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依据国家相关教学标准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分级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以现代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研究与开发为重点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建立规范的学术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赢得信任、以信任开展合作、以合作实现共赢”的社会服务理念和思路,积极拓展政行校企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江苏的“三农”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与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重视校园文化建设,致力于打造和传承具有时代特征、专业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采用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模式。党委设书记1人,主持党委工作,设副书记若干人,协助党委工作;学院设院长1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工作。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有关程序产生,院长、副院长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遴选和任免。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是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的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设置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院校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院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职责有: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规则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院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和其他学术政策文件;

(四)制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指导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4。委员由二级院系(部)推荐,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任期4年,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多2届。

学术委员会应按照上述规定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评议,负责审定并指导实施专业建设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建设方案、教学评估方案及其他教学重大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院领导、主要教学管理处(室)和二级院系(部)领导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并依据各自章程或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技研发、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评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各基层单位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并可视需要增加次数。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教代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院在二级院系(部)和管理部门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院系是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院系实行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组织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决策本院系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院系的基本决策形式。二级院系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包括:

(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三)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五)内部机构运行及人员管理。

(六)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二级院系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会议议决事项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师德优良、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教书育人和科技创新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人员聘用制、目标管理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并通过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停发职务津贴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合并作出。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训练、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院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以学生为主体。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依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校友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学院声誉的代表和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院的声誉。

学院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五十六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办公室,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与各地校友分会与母校的联系及相关工作,指导与协调各地校友分会工作;领导、协调二级院系的校友工作。

学院各二级院系设立校友工作联络员,在学院校友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二级院系服务校友的日常工作。

各地校友成立校友分会,接受学院校友办的指导,独立开展校友分会的工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七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学院加强对校名、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学院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院系(部)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两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院合作办学;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以项目为纽带,以提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的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徽:校徽为同心双圆形图案,整体呈绿色,象征农业和农业教育。外圆上半部分是汉字“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即现校名;下半部分是校名的英文翻译。内圆中心是辛亥革命时期学院校门原型缩影,缩影下方居中是数字“1907”,即学院建校年份。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尉天池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歌是《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是11月1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程序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通过,由院长签发,经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细则均要与本章程精神一致。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学院举办者和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学院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现时,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说明修改的理由。章程修订的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修订后,学院应重新向本院和社会发布章程修订后的文本。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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