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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051)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整收集、整理、保存并有效利用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加强科研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能鉴定档案是指本站在技能鉴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资料,反映技能鉴定活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在技能鉴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立卷归档,由经办人积累、归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销毁。
    第四条 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及时收集、立卷、按时归档。
    第五条 档案室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帮助立卷归档。负责接收、整理、分类、鉴定、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负责档案统计工作。
    第六条 管理性文件材料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七条 归档范围与时效
    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归档材料。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做好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八条 案卷质量要求
        1、将每年技能鉴定材料进行系统整理,视其材料多少,组成一题一卷或一题数卷。
        2、内容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按以下要求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3、接收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名盖章。
    第九条 档案的阅读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方可借阅或复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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