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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051)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程
为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化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部颁《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总 则
第一条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051)(以下简称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规程是依据有关法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该遵守的工作程序与规范要求。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鉴定站从事和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鉴定站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鉴定站办公室设在苏州农业职业学院科技与产业处,在全国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江苏省农林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工作。
鉴定计划与动员
第四条 鉴定站每年初根据社会职业人才需求及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毕(结)业生数量等情况,编制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包括鉴定工种及级别、人数预测、日程安排、 考评员培训、试题来源、本年度工作重点和鉴定事项说明等。
第五条 鉴定站每年集中进行二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坚持自愿报名的原则。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系为单位组织宣传,发放鉴定公告。鉴定公告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批准后方可发布。鉴定公告应包括鉴定的工种名称、类别、等级,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基本内容。
鉴定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申报技能鉴定的个人按照公布的鉴定公告指定的期限内到鉴定站报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登记表》。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申报技能鉴定,则以系为单位统一报名,提前20个工作日向本鉴定站申请,并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由鉴定站按工种、等级分别汇总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报省农林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站提前15个工作日向省农林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并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第七条 报考资格由鉴定站审查。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由各系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手续,鉴定站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复审,报省农林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鉴定准备
第八条 鉴定站根据省农林厅技能鉴定中心下达的鉴定任务通知书内容要求,负责安排考场、考位、考务工作人员,编制与签发准考证,准考证照片处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 考场组织管理工作及后勤保障由鉴定站总负责,知识考试考场要按照一人一桌安排,每个考室不得超过30人;技能考试考场要按照不同鉴定工种需要的设备、场地、检测要求准备安排。
第十条 鉴定时考评员、监考员须佩戴各自证卡上岗,并遵守相关守则。
第十一条 鉴定站需要变更考试、考核场地或时间,须及时报省农林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试题管理
第十二条 鉴定站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省中心申请命题或试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题)申请单》,注明考试项目、人数、时间等内容,并加盖鉴定站公章。
第十三条 鉴定站提前1天从省中心领取试卷,按照保密的原则办好交接手续,并确保试卷不泄密。一旦发生失密,必须立即向上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 监考员、考评员在考前对考试考核场地、设备、设施和检测仪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鉴定站提出,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考生参加考试与考核时须出示身份证或经鉴定站认定的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考试或考核中须遵守考生守则。
第十六条 监考员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
成绩评定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负责。
第十九条 鉴定结果在技能考核结束后,15日之内由鉴定站寄发《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通知考生。
第二十条 鉴定站每次鉴定后,应填写劳动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报省农林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一条 鉴定站对试卷、可保存工件及有关表格、资料保存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鉴定站对考评人员编号、考生准考证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采用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一年,考生在有效期内可向鉴定站申请补考。
证书及办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省农林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汇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考生。
第二十六条 鉴定站须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的考务报酬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制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与省职业技能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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