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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和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为国家颁发的《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要求,采取典型工作项目的操作程序或结合生产作业项目的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选用典型工作项目考核的工种(或由于季节原因无法进行),可采用模拟操作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鉴定试卷的提取、运转按照《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鉴定站应于鉴定前对场地、设备、原材料等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核查,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鉴定条件的一致公平。
    第五条 考核的场次、操作位置应由考生抽签决定。位置号码应在抽签前标定。
    第六条 评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完成额定的工作量。评分结束后应复查和抽查,失误率在1%以上的,应全部复评。
    第七条 在评分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相互暗示或沟通。发现后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取消评判资格。
    第八条 需要口试、答辩的,供考生抽签的题应足够多,并应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鉴定结果评判核实无误后方可登记汇总,登记后应进行复查,以防漏登和错登。
    第十条 监考、编号、测评、登记人员要在各自的结果上签字,以备存查。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对考评结果核查认定后,由鉴定站签章上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二条 在张榜公布成绩以前,任何人员不得泄漏评判结果。
    第十三条 试卷、评判登记等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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