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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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