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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劳社鉴[2004]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及省有关单位在组织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中,必须由高级考评员担任考核鉴定工作。各地及省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推荐具备相应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考评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相应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证卡,作为考评人员实施考评的必要凭证。
二、各地要加强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严格实行考评人员聘任制。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签定聘约,并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和建立考核档案。
三、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省考评人员队伍状况,各市和省有关单位要在近期对考评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普查,于8月工日前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中心将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纳入全省考评人员队伍库并在省中心网站查询。联系人:赵卓,电话:025-83271777,E-mail:zz@js.lss.gov.cn。
附件一: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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