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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者: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07-4-5
      
      为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促进学生辅导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

见》(教社政[20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学生辅导员是高等院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第一线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

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

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系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系团总支书记、思想政治

辅导员、就业指导专员等。

第一章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 辅导员通过开展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创建良好育人环境,去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竞争精神和创新精神,

把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才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从学生的思想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时代主旋律,有针对性地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形势政策

教育。

      2、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情况,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困难。

突出问题随时汇报,平时情况每周一次向所在系部总支、学生工作处汇报。

      3、根据院、系学生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学期工作计划,完成学期工作总结。

      4、建立辅导员工作台帐,制定和实施各项基层学生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学生日常表现考核制度、学生干部管

理制度以及学生文明宿舍考评制度、贫困生工作制度等。

      5、配合有关部门或独立地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6、采用多种有效方法,配合院、系有关方面或独立开展系风、班风、学风建设。

      7、协助党、团工作部门对学生的党、团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

党员教育及党组织生活等。

      8、负责学生思想品德表现的日常考核,协助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评优、奖惩、军训、帮

困、勤工助学和心理咨询等工作。

      9、做好迎新和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确保新生顺利入学和毕业生文明离校。

      10、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探索学生工

作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并善于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每学年写一篇与辅导员工作有关的专

题调查或研究论文。

      11、各班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活动以辅导员为主,班主任为辅。辅导员要主动与班主任进行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学

生家长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12、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活动,督促学生参加公益劳动。

      13、做好系党政领导及学生工作部门布置的有关学生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辅导员的条件、配备和管理体制

     第一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敬业爱岗,有奉献精神;

     4、善于联系学生,热爱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具备从事学生工作的各种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条 辅导员的配备。

     各系部党总支副书记具体负责本系部的辅导员和班主任管理工作。

    (1)辅导员实行聘任制度,主要从中青年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不足者可以从其它优秀教师中或校外选聘。

    (2)各系按照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

    (3)除专职辅导员外,还应配备兼职班主任,班主任原则上由班级所在系部的任课教师担任,协助辅导员工作,侧

重抓学生的学习,并参与做好特殊学生的工作,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班主任的管理办法仍按我院原有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执行。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组成及任期。辅导员队伍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任期为五年。

     第四条 辅导员的选拔和聘任程序

   (1)各系部党政提名,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党委批准,由学生工作处聘任。受聘辅导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不

能继续担任辅导员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党总支审核,学生工作处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备案。否则将按考核不合

格处理。
   (2)学生工作处直接指定。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从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有丰富扎实的学生管理经验的

教师中指定辅导员。

   (3)面向社会招聘。学院根据需要可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辅导员。

   (4)通过面试挑选。学院成立选拔聘任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面试。选拔以组织选任与公开招聘相结合。

     第五条辅导员的管理

   (1)辅导员由各系党总支直接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业务指导。

   (2)学院各级部门要充分利用培训班、报告会等形式,加强对辅导员的理论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

业务素质。
   (3)学生工作处建立“学生辅导员档案”,并指导各系部对学生辅导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4)各系部要建立辅导员学习、例会制度,加强辅导员日常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以提高辅导员的整体素质和

工作水平。

   (5)青年教师(年龄在35岁以下)任辅导员期间的工作业绩与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担任过辅导员者,同等条

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职务。

第三章辅导员的培养

      第一条新任辅导员上岗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党校培

训,由组宣处组织;平时的教育、培养,由学工处、系党总支共同负责。

     第二条 有计划地选送优秀辅导员期满后(半)脱产进修,鼓励或推荐其报考在职研究生。有计划地选送辅导员参加

校外各级各类相关的培训班。

     第三条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一任的,根据工作需要、本人的条件和志向,进行有计划、多渠道的分流,可继续留任

,可转到其他党政岗位,也可向专业教师发展。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方面对在职辅导员每年举办一次经验交流会和学生工作理论研讨会(辅导员每人须递交

论文)。邀请有关专家为辅导员作相关专题讲座。每年组织1—2次外出考察,学习和交流。

第四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一条 辅导员作为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列入行政人员编制。职称评聘按有关规定,根据其能力和实际贡献,评聘相

关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选聘的辅导员试用期为一年。转正后,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二年(含二年)以上,并连续两年被学院评为“优

秀辅导员”,仍承担辅导员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经各系党总支初审,学生工作处考核,报学院党委批准,可享受副科级

待遇;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并被学院评为“优秀辅导员”三次(含三次)以上,由本人申请,经系总

支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党委批准,可享受正科级待遇。

      第三条为鼓励优秀教师从事辅导员工作,其津贴应该不低于同年参加工作又具备同样学历和职称的教师月津贴的平

均数。

     第四条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双轨制,专业知识特别扎实,系部工作又需要的,可以兼课,但每周原则上不超过4个课时

,最多不超过6个课时。

     第五条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辅导员,要重点培养和教育,优先选送到省内外重点高校培训,并推荐到学院和系部党

政管理部门任职。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应纳入学校专职教师培训计划,享受专职教师同等待遇。

第五章辅导员的考评

      第一条考核目标。帮助辅导员总结经验,正确评价其工作业绩,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并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辅导

员,评定行政职级。同时通过定期考核,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条考核方法及程序

      成立学院考核小组。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和系部党总支组成。考核分自评、互评和综合考评。自评、互评由系部组

织。自评,即辅导员根据一学期的工作情况,按照考核指标自行打分;互评,即辅导员之间相互打分。综合考评由学生

工作处组织,在学生工作处、团委、系部党总支等部门和学生代表中进行测评,综合自评、互评情况后,学院考核小组

评定。

      辅导员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中后期进行,每学年考核一次。辅导员考核和评优情况存入辅导员工作档案,

作为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每年表彰“优秀辅导员”,表彰人数一般在辅导员总数的20%-25%。对考核不合格

的辅导员或学生反应经查实素质较差的辅导员,将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辅导员,校外聘任辅导员按聘任协议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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