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军训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取消军训资格处分者,当年度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不得参加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
选。
1.有下列情节者,给予全营(连)点名批评:
(1)无故旷课半天以内的;
(2)病假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3)不遵守有关制度,不听劝告的;
(4)训练中不服管理,经批评教育认识到错误的。
2.有下列情形节,给予全团通报批评;
(1)旷课一天,超假、擅自外出,经批评教育承认错误的;
(2)态度不端正,经常违反军训规定的;
(3)公开顶撞教官,不服从管理,经教育认识错误;
(4)不遵守武器管理使用规定,擅自拆卸、拨弄枪支,有不安全行为的。
3.有下列情节者,给予军训考核成绩不通过:
(1)旷课一天,经批评教育态度不好的;
(2)不请假外出,擅自离校超过一天以上的;
(3)不遵守器材、武器使用规定,造成轻度损坏的。
4.有下列情节者,停训检查,按《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无故旷课二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武器使用规定,造成严重损坏的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3)严重违反军训纪律,打架闹事,扰乱正常军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私藏私带弹药或易燃易爆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