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事技能训练由承训部队负责考核并评定成绩,随训年级班主任或辅导员核准签字,并于军事技能训练结束前3天上
报学校人武部(军事教研室)。由人武部(军事教研室)审核整理后,分送学生所在院(系)。
2.军训期间,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10分钟以上为旷课。迟到、早退及旷课适当扣减军训成绩。
3.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训,病假需有学院医务室证明,事假需有院(系)批条。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
,以旷课论处(第天计8学时)。
4.学生因病、因事缺训时间占训练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即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随下一届学生重训,由学生
所在院(系)和校人武部(军事教研室)协商安排。如重训安排确有困难时,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军事技能测评,确定
其军事技能训练成绩。如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5.学生因生理原因或因伤、残及病后恢复期不能正常跟班训练,不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学习内容时,可由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并持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退出训练或可适当
降低训练强度和考核标准。
6.因特殊原因需免训者,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经校人武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训。
7.成绩评定。军事技能考核按优(90-100)、良(80-89)、及格(60-79)、60分以下者为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亦可按百分制评定,其中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