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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条例(试行)
  发布者: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07-4-5


     为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在大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的指导思想是:

1.将大学生勤工助学作为思想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勤工助学,积极开展大学生的教育活动。

2.将大学生勤工助学作为帮助大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

3.将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大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本专科学生从事有关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

此而获得合理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由教务处、学工处、学生会负责协调及进行具体工作。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可以向院有关部门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联系获得,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将协助解决。建立

勤工助学的报告及申请制度,便于院、系及时掌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并能与有关单位及时取得联系。当发生纠

纷和冲突时可以由教务处协调处理和解决。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日常管理的内容是:

1.检查:建立勤工助学的报告及申请制度,经常了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情况,掌握学生勤工助学的总体情况。

2.指导:对学生勤工助学的项目选择、报酬确定、合同签订等开展指导工作。

3.劝告:对学生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地提出意见和批评,引导学生正确、健康地开展活动。

4.警告:对某些学生不听劝告,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相符的工作和活动,应及时提出警告。

5.评比和奖惩:学院将定期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

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进行纪律处分或处罚。

第六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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