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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试行)
  发布者: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07-4-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专科生、高职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应

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至少七人以上的单

数,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院监察审计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秘书单位,是受

理学生申诉的机关,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学籍处理。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五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属学生认知偏差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学生本人和相关系部做好学生的

思想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等方式处理

申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

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一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

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 则

本《办法》由学院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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