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 职 工 考 勤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考勤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职工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升晋级、调资分配等重要依据。为加强我院教职工考勤工作,规范考勤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按照学院二级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勤管理
1、人事保卫处作为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考勤的汇总,审核、督查工作、并将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等。
2、各系部、处室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日常考勤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按月填写“教职工考勤统计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院人保处汇总。
3、党政处室工作人员、各教学系部党政工作人员、教辅人员、中级以下(不含中级)职称专任教师和学期内没有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均实行坐班制,按作息制度进行考勤。
4、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参加全院、本系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研(科研)等业务活动,在教学和其他规定活动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
5、考勤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请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书面报分管院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需报院办备案,三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书面报院长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还须经院党委书记批准。
2、全院性重大活动和集体活动原则上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须经部门同意后,由办公室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中层干部请假,须由学院办公室报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需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严禁准假期间从事经营性活动。
4、各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遵守校纪校规的教育和管理,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类请假管理办法
(一) 病假
1、病假超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应有院医务室或医院病假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超过三天的,不发月出勤补贴,同时每超过一天扣发月岗位津贴5%;
3、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发月出勤补贴和月岗位津贴;
4、病假超过两个月的,除不发月出勤补贴、通讯费补贴和停发岗位津贴外,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1)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之和,下同)的90%,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其它各项全额发放。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除按规定扣发月岗位津贴外,在年终考核发放的岗位津贴中再扣发50%,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六个月的,年终考核发放的岗位津贴全部扣除,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6、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方法,计算连续工龄。
7、病假期间从事有偿劳动的,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和岗位津贴,并按旷工论处。
8、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仍保持其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二)事假
事假一般严格控制。月请事假超过两天的,扣发月出勤补贴,同时每超过一天扣发月岗位津贴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含20天)的,除按规定扣发月岗位津贴外,在年终考核发放的岗位津贴中再扣发50%,且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超过30天(含30天)的,每超一天不发当日工资(基本工资的日平均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下同),并扣除年终考核岗位津贴部分,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另增加婚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教职工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四)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直系亲属死亡的,可准丧假三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五)产假(生育假)
1、女教职工生产后,可给予产假为90天(连续计算,下同)。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3—7天的护理假。如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六)哺乳假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学院可以安排适当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在哺乳期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在90天产假以外,准予请哺乳假6个月,期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不享受院内岗位津贴和出勤补贴。凡未经领取独生子女证和采取有关节育措施的,不享受哺乳假。
(七)探亲假
1、国内探亲假:学院教职工国内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假有关规定:(1)未婚教职工(见习期满、转正后)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2)已婚教职工两地分居且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4)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额部分由学校负担。(5)探亲的往返路费报销只限于当年,不得跨年度报销,均不含出租车费。
2、出国(出境)探亲假: 按照国家规定,经学院批准出国(出境)探亲的,要按批准期限按期返回。期间,扣发出勤补贴,岗位津贴发放50%。逾期不归者,停发工资和岗位津贴,并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出境)探亲往返路费自理。
(八)培训进修假
(1)经学院批准在职不脱产攻读学位和其他培训进修等人员,持有关短期(一般为10天左右)集中学习或培训通知,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同意,安排好工作后,可以准假,工资、津贴照常发放。
(2)经学院批准在职脱产培训进修的,培训进修期间,工资照发,发放岗位津贴50%,取得相应文凭和学位后,补发在读期间岗位津贴20%。超过规定期限的,岗位津贴停发。
(3)非在职以及其他类型,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应及时治疗,经学院会同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可作工伤处理,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否则作非因公负伤处理。
四、旷工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的;(2)各类休假期已满,续假未获批准的;(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实际,弄虚作假的;(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5)根据教学考核办法,构成旷课的。
旷工1天,扣发当日工资、月出勤补贴和当月院内岗位津贴三分之一;旷工2天,扣发二天工资、月出勤补贴和当月院内岗位津贴;旷工3天,扣发当月工资、院内岗位津贴,年终考核不予合格。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人员,年终考核不予合格,并按国家规定予以辞退。
五、附则
1、各类假期计算方法: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前假、哺乳假、探亲假、培训假、工伤假等,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连续计算;女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2、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经济实体部门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订考勤管理办法,报人保处备案,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3、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实际修订完善。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