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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 职 工 继 续 教 育 暂 行 办 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则
(一)在构建和谐校园,推进我院富教强院的进程中,引进人才重要,培养人才也同样重要。学院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坚持引进与培养并举,鼓励教职工在现有基础上,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同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牢固树立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思想,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本领、一种境界,不断学习和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重视和加强教职员工继续教育,是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现有师资队伍素质和层次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继续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为尽快建设我院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学院鼓励教师做好本职工作、提升学历、职称水平的同时,也鼓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更多的与学院专业建设相关的双师型、多证书、多技能。力争在5年内,我院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含在读)的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40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达75 %。
(三)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要充分体现优先原则:获得院级及院级以上先进和优秀(表彰)人员优先;列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专业建设和学科业务骨干优先;在学院工作经历长、贡献大的人员优先;接受继续教育少的或没有接受过继续教育人员的优先。
(四)继续教育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严格程序,有序推进。应坚持“在职业余、就近培训”、“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统一管理、计划安排、协议约定、共同遵守”。
二、继续教育类型
继续教育的类型,包括学历(学力)进修、岗位培训、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技术工种考证等类型。
(一)学历(力)进修:是指通过培训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等国民教育系列。
(二)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包括:新教师资格岗前培训(申报教师资格)、国内外短期进修班(访问学者等)、骨干教师进修班、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学习培训等。
(三)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考证:是指因学院工作需要,在职参加与本专业业务有关的社会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的考证。
(四)学术活动:是提高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重要渠道。学院鼓励和支持各层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前沿学科研讨、院内外教育理论和教学成果评比、教学基本功比赛、优秀教育教学、管理科研论文和课题评比等活动。
(五)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实践是全面提高中青年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高职院校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需要。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新参加工作和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必须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六)职工技术工种、上岗培训:主要包括工勤人员考工,技术工种(如电工、锅炉工、水暖工等技术工种)的上岗考证培训。学院支持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以岗位技能为主的各类培训进修。
三、继续教育管理
(一)学历(力)进修
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进修,有多种方式。按在职与否分为“在职学历进修”(指不脱产和脱产)和“非在职学历进修”两类。
1、在职不脱产学历进修
(1)根据学院培养计划和工作的需要,学院按年度计划安排。凡本人能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坚持业余学习,并符合报考条件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学院(部门)推荐,或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教师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经系部同意后,院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后,凭入学通知与院人保处签订《在职继续教育协议书》。
(2)学历进修的专业应注意针对性,原则上应符合本人所从事的相关专业和学科,符合学院的培养需要。
(3)参加在职不脱产学历进修人员,在培训进修规定期限内,应不影响基本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专任教师必须要完成不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参加在职不脱产学历进修,也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接受部门管理。
(4)在职不脱产学历进修待遇:经学院批准在职读硕研、博研学历(学位)的,学习期间工资津贴照发,工作量可适当下浮。在按协议规定期限取得学历(学位)后,学院给予奖励补贴。奖励标准为:自
2005年1月起,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奖励1.5万元,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奖励2.5万元。
此前,未按规定学习年限取得学历(学位)的,按原奖励标准(1万元)执行;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基本工作量下浮三分之一的待遇;未经报批手续,工作量不下浮,也不予以奖励。
(5)除上述外,由学院派出并承担学费,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的执行。
2、在职脱产学历进修
(1)鉴于目前师资队伍偏紧的实际,教师参加在职脱产进修,学院原则上从严掌握。确需安排的,由学院统筹选拔、安排,确定人选报考。经部门、学院同意确定后,履行相关手续,录取后与学院签订协议。所在部门要以不影响教学、管理工作为前提,安排好工作衔接。
(2)在职脱产学历进修期间的待遇,在规定的培训进修期内,按学院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发放岗位津贴50%。学习结束,取得协议约定的文凭或学位后,再补发在读期间岗位津贴的20%。其它根据培养类型和培养进修协议执行。
上述在职(含不脱产和脱产)学历进修期满后,取得硕士学历(学位),服务期至少6年;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服务期至少8年(自取得学历(学位)之月起算起),否则按违约处理。如未满规定的服务期调动、离校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学院给予的学习奖励费用,并交纳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规定的服务期—学历进修后已服务年限)×2万元。与此相类似的情况,按上述办法和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3、非在职学历进修
“非在职学历进修”指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与学院脱离人事劳动关系的脱产进修学习。鉴于学院近阶段师资紧张,原则上从严控制,不予审批。对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报考“非在职”脱产学习(包括报考统招统配脱产学历学习),又未与学院签订协议的,学院冻结其工资福利,同时按自动离职处理。本人确需离开学校,与学校脱离关系的,参照在职学历进修服务期规定,交纳服务期违约金。否则,学院将不予调档。
(二)岗位培训
1、新教师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考试(教育学、心理学等)合格是上岗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要按照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认真安排和组织好新教师岗前培训报名、培训和考试工作。岗前培训的考试成绩应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申领教师资格证,需重新培训并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再全额享受教师的岗位津贴。
2、国内外短期研修
(1)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本着教师队伍知识结构调整优先,新专业、重点专业、课程建设优先的原则,学院有计划地选派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参加国内外各类短期研修。研修人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相关条件分配名额和确定专业。
(2)短期研修类型应以增加、扩充专业理论知识,强化实践技能,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为主,注重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专业技能水平和科研能力,有专题研讨班、单科培训班、骨干教师进修班以及高层次的访问学者等形式。
(3)参加国内脱产研修一个月以上的人员,审批材料应报人保处备案。
(4)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外研修、讲学,由院外办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统一负责管理。
(三)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培训
为适应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特点,全面提高我院师资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学院鼓励在职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各类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培训和考试,并获得从业资格证书。因工作需要,并经部门和学院批准参加,取得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书,学院给于适当奖励(办法另定)。
(四)学术活动
1、学院鼓励确有成果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和教育管理人员参加与学院发展、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国内外前沿学科研讨、学术交流、院内外教育理论和教学成果评比、教学基本功比赛、优秀教育教学和管理科研论文和课题评比等,并予以经费支持。
2、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要按照实际情况和需要,由学院安排或部门推荐,也可由本人申请,并经部门审核和学院批准。
3、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后,应将学术交流的论文(论著)以及获奖情况、相关成果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对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或取得优秀成果的,按学院科技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社会实践
1、根据教育厅新的文件规定,凡新进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和 3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
2、社会实践根据实际工作和专业需要,就近安排。可以在本院,也可以在校外基地或社会企事业单位进行。可按照不同专业和对象,采取社会调查、技术协作、生产实践、工程实践、下派蹲点等方式进行。力求把教师社会实践的过程变成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专业技能)的过程。
3、新进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和 3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参与社会实践,要编制社会实践计划,明确要求,并经学院认可。社会实践结束后,要取得社会实践所在单位(部门)出具的综合鉴定,本人需完成并提交至少一篇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由院内为主的专家予以评价。对有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教学效益的,按院科技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4、社会实践期间,由所在的社会实践单位(部门)负责日常考勤,对完成计划规定目标的,各项待遇不变。对在外地社会实践,工作日无条件回家住宿的,视实际情况,由学院发给必要的生活补贴(办法另定)。
5、社会实践按学院计划,由教务处主持,各部门统筹安排,并由教务、人事部门负责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社会实践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转正、定级、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六)职工技术工种、上岗培训
1、 参加职工技术工种、上岗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与所聘岗位职责一致。
2、培训学习以不脱产为主,需要短期脱产培训学习的,各部门应妥善安排好工作。
3、参加职工技术工种、上岗培训的人员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本人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学院人保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
4、职工技术工种、上岗培训类的培训费用自理。在取得规定的合格证书后,可由学院报销学费的50%,并按国家规定兑现相应待遇。
四、其它事项
1、按照省人事厅要求,学院建立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档案制度。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每次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的证书、获奖资料,应及时到人保处登记,留存复印件备案并存档,同时由人事保卫处负责填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
2、教职工学历(力)进修的专业需与学院的发展目标相一致,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相一致(或相近),否则,其培训学习费用自理,不享受培训学习补贴奖励。,
3、参加各类继续教育的,均需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并应按时回校报到。不按期回校工作的,按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处理。
4、继续教育期间,应严格遵守协议(或审批表)内容,按批准的培训进修形式、专业、时间等学习,不得擅自调整。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人保处备案,否则按违约处理。
5、教职工见习期内,学院不受理在职读研(博)的申请。
6、新进校人员进校前正在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进院后仍在继续学习的,并且学院作为在读学历引进的,不享受学成后的奖励补贴。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培训进修:(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2)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3)近三年受到党纪、校纪行政处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4)正在申请调离学校或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的;(5)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6)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8、继续教育经费管理:除省市人才工程培养、教师学历(力)进修、教师资格申报、职称评审费用由学院专项列支外,其余项目由所在部门包干经费中开支。
五、附则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学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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