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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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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全员聘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开发人力资源,激励广大教职员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从而建立起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此,学院在总结1999年全校试行全员聘任制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研究决定,继续在全院实行全员聘用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用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任人唯贤的原则。在定编、定岗和定责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要求,平等竞争,择优选拔,聘任上岗。
2、实行满工作量聘任原则。受聘的教职员工原则上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
3、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学院有招聘、缓聘、解聘的权利,教职员工有应聘、受聘、辞聘、拒聘(未满服务期者除外)的权利。在聘期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聘约。
4、坚持人岗相宜、人尽其才的原则。为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促进院内人才合理流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本院教职员工可在院内跨部门应聘(本次原则上从严控制)。

二、应聘条件
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任对象,原则上指本院现有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符合应聘条件的,可按照应聘条件应聘现职级岗位,也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应聘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志于从事学院教学、科
研、管理和服务工作。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业务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年老体弱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至少需具备承担70%以上额定工作量的能力)。
4、职务聘任和技术系列聘任及任职的年限,按照干部任职和技术职务任职的相关规定执行。
5、按照国家规定,对新引进人员,均需签订聘任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新引进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任期内。

三、受聘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并接受学院管理和考核。
3、服从和接受学院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4、受聘期内若到外单位兼职、脱产学习、进修或出国等,需征得所在部门和学院领导的同意。
5、受聘人员可根据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国家规定工资和有关的市内津贴、院内岗位津贴。
6、受聘人员可按国家政策和院内规定,参加职务晋升,享受有关医疗等福利待遇。

四、聘任期限
1、 本次聘任,聘期为三年。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聘任期
不超过规定的退休到期日期。
2、 教职工聘任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聘任期满但医疗期未
满,聘期可延续到医疗期满为止。女职工聘期内遇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三期),聘任期可以自然顺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三期”期满止。

五、聘任程序
1、 宣传发动。召开有关会议,学习文件,了解政策,统一思
想,形成共识。
2、 健全组织。为保证聘任工作顺利进行,组织和指导聘任各
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在党委领导下,成立由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院聘用领导组和院聘用工作组。
3、 确定岗位、明确待遇。根据我院实际,本次聘任,以在编
教职工为基础,明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应聘上岗,享受相应的国家工资、市内补贴和院内岗位津贴。未聘者,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 部门组织、个人应聘申请,组织研究批准。各部门建立由
系部负责人和专职支部书记组成的聘用小组。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和规定的时间,结合部门实际,具体做好思想宣传和组织发动,并以适当方式征求拟聘人员意见,组织开展本部门全员聘任工作。教职员工根据聘任条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三年(2000—2002)工作和专业业务,经考核后,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应聘申请,并填写学院统一印发的“应聘申请书”。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人事保卫处汇总,院聘用工作组审核,报院党委、行政领导研究批准。
若跨部门应聘,本人应提出申请,并征得现所在部门领导、人事保卫处和分管院长同意。
5、 公布拟聘用名单,签订合同,颁发聘书。经学院审定批准
后公布聘用名单,并办理聘用手续。高级职称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与学院签署合同,并由院长颁发聘书,其他人员由院长授权,委托部门负责人签定合同、颁发聘书(聘用合同和聘书由学院统一印制)。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留聘用者,一份部门留存,一份由人事保卫处备案存档。

六、总结、考核
1、所有应聘人员需按“德、勤、能、绩(廉)”四方面,进行近三年(2001、2002年度)的个人工作和业务总结,由部门聘用小组负责全面考核。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考核具体办法另订。
2、考核等次分四类:优秀、合格(称职)、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
3、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和业务档案,作为续聘、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依据。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不受已签定聘期限制。

七、未聘类型(缓聘、解聘、辞聘、拒聘)
1、缓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缓聘人员:
(1)工作不负责,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且工作能力差,以及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
(2)病休半年以上或经学院指定医院鉴定,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病休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学院,康复后由部门、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再行聘任);
(3)经学院批准在国内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或出国探亲时间半年内的(人事关系可暂保留,返校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行聘任);
(4)犯有错误,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5)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因其它原因,应当缓聘的。
缓聘人员缓聘期间,继续在岗位工作的,按“试岗”对待,只享受基本工资(工资中的前三项,下同),市内津贴、院内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均享受一半。
缓聘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本人如要求聘任,需向学院人事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应聘申请书”。如学院研究后仍未被聘,则列入“解聘”管理。
2、解聘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必须严格履行聘任合同。聘期内若有不可克服的原因无法履行聘任合同,需征得部门和学院同意,方可变更聘任合同内容或解除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和部门可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严重失职或因严重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接受或不愿承担工作任务的;
(4)在聘期内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5)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6)缓聘已满一年,又未被聘任的;
(7)有刑事责任或被判劳动教养的;
(8)因其它原因,确需要解聘的。
   对需解聘的人员,应由其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被解聘人员,自解聘的下月起,由人事保卫处管理,统一按院内下岗处理,不再安排工作。下岗期间(暂保留档案工资),其待遇:三个月内发基本工资,市内、院内津贴一半;六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一半,其他各项停发;六个月后,按苏州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标准发放下岗工资。下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部门需要、学院同意,可从事院内临时工作,其临时工作(劳动)工资由用人部门参照外请临时人员的待遇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单位不得解聘:
(1)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辞聘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辞聘的,一般按照辞职处理。必须提前3个月向部门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经聘任部门研究同意,主管部门审核,院聘用工作小组研究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学院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不准擅自带走学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等。辞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培养费、违约金等应交纳给学院的费用,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人事关系不予转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聘:
(1)所任工作暂时无人接替的;
(2)参加重大科学研究或科技开发项目,或从事其他特殊工作,辞职后会给学院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3)与学院有服务期约定,未按满服务期的(同意交纳违约金除外);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者。
4、拒聘
   凡不接受部门或学院安排工作的人员,属拒聘人员。对拒聘人员按下列条款处理:
(1)在院内已完成服务期,拒聘后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拒聘人员。自拒聘下月起,三个月内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贴和福利待遇;三个月后停发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六个月内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若六个月内未办妥调动手续,作自动离职处理。
(2)在院内未完成服务期年限,拒聘后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将造成重大影响的拒聘人员,自拒聘之月起停发全部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作自动离职处理。
(3)拒聘人员的住房、培养费、服务期等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在院内未完成服务期或拒聘后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将造成重大影响的拒聘人员,需经济赔偿后,方可从学院转出人事关系。

八、时间安排
   2003年3月12日,全员聘任制动员大会;3月17日,学院聘用办法征求意见,修订出台;3月18日—21日,个人工作和业务小结、应聘;3月24—28日,部门考核;4月2日,学院聘用工作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4月上旬报学院聘用领导组研究决定聘用名单,报院党委批准;4月中旬聘用工作组公布结果,聘用人员与部门或学院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用书。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院人事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聘用领导小组负责补充和修订。

20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