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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规章制度

    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文件指示精神和具体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用火、用电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店、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章报保卫部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定无火灾、爆炸隐患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 严禁在宿舍区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予以没收并加以处理;

五、 对用电设备规格的要求、安装、应报保卫部门审核,确定其安全性方可使用;

六、 如发现擅自动用明火,未经部门及保卫部门批准的,将严肃处理;

七、 如有变动,另行更改。

人 保 处
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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