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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交通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和车辆交通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交通法规及苏州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进入学院的各种机动车辆及助力车在校园一律禁止鸣笛、超车和
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只准使用近光灯,汽车一般应从正门进出校门(西园路11号)。

第二条 所有来校的车辆,须在校门用《行驶证》换取《校内通行证》方可进入,离校时,到原处换回《行驶证》经学院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可以不换证。

第三条 出租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区(特殊情况例外)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住在校内教职工家属个人汽车、摩托车、助力车进出校园须凭行驶证到人保处登记,申领校园通行证。无校园通行证的汽车、摩托车、助力车不得进入校园。(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 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学院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校内道路上过夜。

第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人保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人保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八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车棚内。

第九条 骑自行车须靠右行驶,不准骑车带人,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驰,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人保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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