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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发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本版纳法适用与本院行政管理的区域以及与本院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消防监督管理及具体工作。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2、 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中的防火安全措施,参加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3、 负责易然易爆化学品试验、储存、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
4、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5、 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核,批准;
6、 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
7、 组织指挥初起火扑救,参与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 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9、 负责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依照《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3、 独立经济核算部门自筹资金购买配备灭火器材,改善防火条件。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作好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2、 盗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3、 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4、 侵占防火间距;
5、 阻碍消防通道。
第九条 学院保卫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在校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消防栓和消防供水、消防报警、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保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与保卫处签订防火协议书,并交纳消防监督押金。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试验、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
和省、市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宾馆、礼堂、建筑工地等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紧急照明装置等必要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
必须先报保卫处审核批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砂轮气割及其它具有火险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胁迫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十七条 保卫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在必要是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在危险部位停产,停止整改。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八条 在学院里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同时拨打"119"电话
报警,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九条 起火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部门和
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二十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并迅速报告学院
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在学院保卫处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起火部门防火责
任人指挥救火,在保卫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由保卫处人员指挥救火,参加扑救火灾的部门(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对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火灾,扑救火灾所损耗的
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有学院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保卫处按照《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
处罚规定》予以教育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规,秉公办事,对徇私
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学院给予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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