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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加强我院治安管理,维护校园内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凡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及部分违反校纪行为,皆依照本规定处罚。
三、 凡在本院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及来校办理公私事务者,在校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均适用本规定。
四、 违反校内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分为罚款和行政纪律处分两种,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一并执行。
五、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六、 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学院治安管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七、 违反学院治安管理,处罚直接责任人及部门有关责任人。
八、 违反学院治安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工资奖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无法承担以上费用,由其监护人或担保人承担。
九、 违反学院治安管理情节显著轻微,本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十、 违反学院治安管理情节恶劣,履教不改者,不听从教育,不服从处理,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者,或者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加重处罚。
第二章 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十一、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 扰乱办公室、教室、阅览室等部门秩序,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后果轻微的;
2、 扰乱餐厅、浴室、商店、运动场、礼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 在公共场所,集体宿舍故意起哄,造谣、制造混乱的;
4、 结伙斗殴,煽动闹事的。
十二、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习惯难为之一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 违反规定私自存放爆炸品,毒害品,危险品的;
2、 非法购买,收藏、携带、使用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上述管制刀具同时予以没收);
3、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不加覆盖物,不设明显安全标志,防护拦或者故意移动,损毁覆盖物,标志,防护栏的;
4、 在校园内摔砸瓶子、桌椅、焚烧公私物品,扰乱他人工作、学习、生活
和休息的;
十三、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 殴打他人,影响很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 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的;
4、 私拆、私藏他人信件的;
十四、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远以下罚款:
1、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及窝藏、收买赃物的,除责令其退赔或没收赃物赃款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
2、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
3、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十五、破坏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损失价值赔偿外,并处以十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 故意损坏、刻画、涂抹公共场所各类标志的;
2、 故意毁损和擅自挪用校园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的;
3、 故意毁损路灯、电话、体育设施、宣传布告栏、门窗、玻璃、桌椅等公物,私自拆卸挪用公用电器及其他公共设施的;
4、 故意毁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5、 擅自张贴广告的。
十六、违法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防火重点部位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2、 在学生宿舍、教学办公部位,实验室和公共生活场所等部位违章用火用电的;
3、 未经人保处批准擅自焚烧树叶、纸片等废品杂物的;
4、 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火,爆竹的;
5、 过失引起火灾,损失轻微的;
6、 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栓,将消防器材挪用它用的;
7、 毁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擅自使用消防水栓造成损坏的,除赔偿设备
损失外,还要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十七、违反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 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执照人驾驶的;
2、 酒后开车的;
3、 在校园内鸣号或驾驶机动车时速超过10公里的;
4、 在校园门口通道及校内道路上随便停靠车辆,影响道路畅通的;
十八、有下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处以二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1、 自行车进出校门未下车推行的;
2、 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助力车带人及其他有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3、 未将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在规定位置停放的;
4、 买卖无证照车辆的,除没收车辆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上罚款:
1、 购买、阅读、复制、传播淫秽、有害、反动图片书刊、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的;
2、 流氓滋扰异性的;
3、 参加赌博,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资和赌具外,还要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4、 谎报案情,做伪证蒙骗调查工作人员的。
二十、有下列违反校规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 不主动出示证件闯入校园的;
2、 无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的;
3、 校外人员在校内穿行不听劝阻的;
4、 翻越围墙,校门,钻爬门窗的;
5、 假冒我院师生员工或假冒探亲访友、借用校徽、证件(包括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等)进入校园的;
6、 将校徽、证件转借他人混入校园的,对出借者加重处罚;
7、 在校园内擅自摆摊设点,推销各种商品或从事传销活动的,除没收物品外,还要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8、 酒后在校园内闹事的;
9、 妨碍执行公务,谩骂值勤人员的;
10、 在学生宿舍,教室及其他工作、学习场所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二十一、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处罚的执行
二十二、对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需给予纪律处分,由人保处与其本人所在系、处、部、室、中心联系,提供其违法违章事实,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对违法违章人员的罚款由人保处执行,没收赃物由人保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被罚款人应当场交款,被罚款人如无现金交纳,则扣押其物品,限在四十八小时内交清款项后赎回,过时不赎则没收变卖,抵偿罚金。
二十五、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医疗等费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交清款项。
二十六、被处罚人如对处理不服,可保留意见,并可在处罚执行后三日内向保
卫处或院党委、行政申诉,处理有出入的应予以纠正,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十七、人保处在执行本规定处罚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应给被处罚人开具盖有财务处或人保处公章的罚没收据,扣押单据。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向被处分人送达并在送达回执书上签字。
二十八、本规定由人保处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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