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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苏科计[1996]287号 苏财工[1996]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青年科技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依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江苏省政府批准,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组织实施的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工程的专项基金。旨在我省选拨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的青年科技人才,通过重点资助创新性研究,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促其脱颖而出,成长为能担负跨世纪重任的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而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二条 《基金》的申请对象应是江苏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研究院所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青年科技骨干,年龄限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在科技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放宽至40周岁。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有两名以上正教授(或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者:
(1)已取得博士学位;
(2)在科研工作中获得过重大发明;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有独特创见性研究思想,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部、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者;获得过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者;在国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者。
第五条 申请人所主持从事的研究项目,应属我省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应用前景,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的成果或效益,并能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申报者必须是列入本单位培养计划的人员,必须是所研究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并已形成一个团结合作、奋发进取、结构合理的研究群体。一般应有较高水平的导师,并与国内外科技活动有较广泛的联系。所在单位能为其配备一定的实验工作条件和匹配三分之一以上的经费。
第三章 选拨程序
第七条 《基金》的培养人选及科研项目由省科委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批。申报者必须填写《江苏省青年科技基金申报书》和《科技项目计划书》(上报省科委的需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及学术委员会审查,由主管部门初审,集中报省科委。
第八条 省科委组织高层次同行专家进行答辩和评议,最后由省科委审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列入《基金》的培养人选及科研项目,由省科委与申报者及所在单位签订科技专项合同(省科委留存一式两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基金》由省科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由省科委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开支范围与标准参照省科技三项费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培养人选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条 列入《基金》的培养人选,每年十一月底需向省科委、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与第二年使用计划。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科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基金》的资助经费采用分年度拨付方式,次年资助经费是否拨付需经考评决定。实行预留资助额10%,待项目完成后再拨的措施。《基金》项目的管理费用在基金存款利息中列支。省科委每年一月向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决算报表。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实行引入竞争、择优资助、优胜劣汰、滚动实施。每年对列入《基金》的培养人选进行一次考核。合同完成后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科研成果和工作能力等。
第十四条 对列入《基金》的培养人选实行省科委与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科委将加强跟踪管理,对业绩优秀者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进一步培养和使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列入《基金》的培养人选完成科技专项合同任务并经综合考评取得优胜者,由省政府授予“江苏省跨世纪科技人才”证书,以资鼓励。省科委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其实绩,在晋职、进修、参加国际合作交流、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由《基金》资助的项目其产出的科技成果,归省科委和培养人选所在单位双方共有。另有投资方的,归省科委、所在单位与其它投资方共有。成果的鉴定、报奖、发布、转让与申请专利等均由上述各方协商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发表论文或专著报告等,须注明“获得江苏省青年科技基金资助”。
第十七条 凡科技成果涉及到国家秘密,成果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省科委,以便依照国家保密法采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