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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教财[2004]58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加强对校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校办企业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校办企业改制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属中专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规程。
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了号),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苏国资[2004]54号),以及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上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 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的企业,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改制方案,也可由其委托校办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或中介机构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意见等。具体事项按照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 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苏教财[2004]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5.改制后发展规划。仍保留国有股权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的计划等。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校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报所属高等学校审批。改制方案不得与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相抵触。高等学校正式批复校办企业改制方案前,应就相关政策问题征询省教育厅意见,审核批准后的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由高等学校以正式文件下达,并报送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备案。 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至少要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案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过半数同意。经审议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连同改制企业职工名册、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案、大会审议及公示情况等相关说明材料,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由省国资委对相关费用(资金)的提留进行审核批复。 二、清产核资 (一)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高等学校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改制企业应制订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帐务清理和资产清查等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本部和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三、财务审计 (一)高等学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校办企业改制前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的潜亏挂帐,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等资产损失,因债务人死亡、破产以其法定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三年以上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个人借款),队及需要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由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国资委批准核销或剥离。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划归高等学校处理。高等学校对该部分资产的处理,应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资格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考核任用的一项依据。 (三)对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所涉及的有关费用(资金),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四)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苏教财[2004]23号)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结果公示工作。 四、资产评估 (一)在清产核资和全面财务审计的基础上,高等学校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评估,必须一次性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校办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应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二)校办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重大的改制项目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校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属高等学校所有的土地),由具备上地使用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省国上资源厅备案。土地使用权具体处置方式,参照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执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四)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校办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省国资委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或参股价值的参考依据。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办法,按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苏教财[2004]23号)执行。 五、净资产调整 校办改制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后,。如果涉及净资产调整事项(如核销不良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提留有关费用等)的,必须报经所属高等学校审核后送省国资委审批。经省国资委审定的校办企业净资产价值,是确定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参考价的唯一依据。 高等学校申请对校办改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调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 1.高等学校关于调整改制企业净资产的请示,文体格式为主送省国资委、抄报省教育厅,内容包括企业改制方式、财务审计和资产整体评估结论、净资产调整申请事项等; 2。高等学校关于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以正式文件下达,文体格式为主送改制企业、抄报省教育厅、省国资委,附高等学校审定的校办企业改制方案: 3.高等学校对校办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情况的报告,附原始证明材料; 4.校办改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原件,若有待核销、剥离、提留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5.校办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论(含评估报告书、讦估说明书、评估明细表), 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四份,按要求签字、盖章); 6.经有关部门审核的职工分流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7.校办改制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国有产权转让 校办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交易,公开信息,竞价转让。高等学校应在《新华日报》以及省产权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校办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公告日,广泛征集受让方。经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受让方的,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转让,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净资产值90%时,须经省国资委审核确定新的转让价格后,再次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校办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参考价格, 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可以高于或等于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 校办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按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第四条,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苏国资[2004]54号)执行。 七、后续管理工作 (一)校办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应全部纳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和集体进行分配。 (二)校办改制企业凭有关批复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2.办理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 3.办理工商登记; 4.履行其它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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