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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苏教财[2004]23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中专校:
    为保证我省校办企业改制规范、有序地进行,进一步推动企业改制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通知》(苏财国资[2004]13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3]41号),省国资委《关于确认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校对校办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防隐匿、转移国有资产;企业改制的总体方案、审计结论与评估结论、资产处置(转让、租赁、核销、剥离等)必须报我厅财务处审核并经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凡校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
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三、要妥善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校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改制材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提取和支付补偿费用;改制后的企业要做好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四、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化要求规范转让国有产权。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所有校办非上市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都
要进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要杜绝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转让国有产
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
    五、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由各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见附件6)承担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注意承诺函、评估合同、企业前三年会计报表、产权证明、审计结论、评估结论(含报告书、说明书和明细表)以及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资质证明等文件的规范性与完整性。各校应按要求向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公示资产与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对职工持有疑义的问题,学校要按规定提交中介机构进行核实。学校上报评估备案表,必须书面报告组织公示的有关情况和对公示结果的确认意见。
    六、要切实保证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校办企业与社会企业的区别:对原学校事业编制内的职工,改制企业不得提留安置费、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对改制企业提留的企业合同制工人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应按规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到职工个人。改制企业必须做好债权与债务的清理工作,全面清收应收账款,并依法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七、厅直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附件:3、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与财务审计和评估结果实行内部公示的通知;
附件:4、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附件:5、省国资委关于确认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2004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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