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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院办产业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院办产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发挥我院的地理、技术等优势,依靠科技办好产业,保证我院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院目前产业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院办产业是指由学院及其下属单位举办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联营企业及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院办产业的宗旨是:结合专业、依靠科技,密切教育与社会、教育与生产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市场化的实验实习基地;成为农业科技研究的孵化器,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推广服务的有效载体,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其收益用来补充教育科研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福利。
    第四条 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兴办各类产业。院办产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坚持以实用技术及服务型产业为立足点,以科技型产业为发展方向。
    第五条 院办产业的发展应有利于学院人才的培养和科研的发展。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对各类院办产业积极支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院办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保护产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实行“一院两制、事企分开、权责分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学院以投资者的身份管理经济实体、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业总公司转制成资产经营性公司,代表学院进行资产经营。所有院办实体为学院总公司成员,对所属的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学院实业总公司成立以院长为董事长、分管院长和其他有关人员为董事的院董事会,院董事会为学院管理院办产业的权力机构,对各类院办产业实行统一管理和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科技与产业处。
董事会行使如下职能:制定学院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的产业政策、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审定总公司及其控股实体的投资方案;实体的设立、合并、关闭;决定总公司总经理人选;控股实体经理的聘任、委派和审批;协调总公司内外关系;依据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经营公司的薪酬体系;审核实体的经营计划、财务报表和分配方案。
    第八条 总公司是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学院授予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总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并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各控股实体负责人原则上由总公司在全院范围内公开招聘,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总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资本经营,包括向下属实体投资,或以控股、参股的形式与其他公司联合成立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下属实体形成“母—子”体制。总公司可下设职能部门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总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职能,确保总公司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总公司下属的各实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可在总公司的授权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总公司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学院委派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实体的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学院在编人员参与院办产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结合专业创办科技型产业,创办产业初期可挂靠总公司下设的各类分部,进行单独核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总公司将重点扶持、资助科技型企业的开发。
    第十四条 学院科技与产业处是学院产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工作,其工作职责另定。

第三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院办产业人员有四个来源,第一类:原学院事业编制人员;第二类:从院外直接招聘或调入院办产业的实体在编人员;第三类:实体聘用的院外合同制人员;第四类:实体直接外聘的临时工。前两类人员均属于学院在编工,占学院实体编制,第三类占企业编制,第四类不占学院和企业编制。
    第十六条 院办产业的第一、第二类人员被专职聘用到院办企业,必须经实体部门同意和学院批准,并由学院行政办公室办理有关部门之间调动手续,第三类人员的聘用须经学院和董事会同意,前三类人员的用工一律实行全员聘任制或劳动合同制。第四类人员的聘用由各实体自主聘用,由实体按苏州市劳动部门关于临时工聘用办法办理用工手续,并签订由总公司统一编制的临时用工合同,报总公司审核、备案。所有用人合同把握的原则是聘用合同期不得超过经理自身的任期。
    第十七条 总公司及各实体具有用人自主权。实体的员工应服从安排。对不适合或无法胜任实体岗位工作的,实体可自主解聘,其中在编人员退回学院作待岗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事业在编人员到实体工作。学院在编人员到实体工作,保留其事业编制、原职级和公费医疗等待遇不变;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院办产业在编人员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按学院有关规定,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以其在科技开发、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方面的水平与业绩为主要评聘依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院办产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院办产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在资产评估、明晰产权、理清资产数量的前提下进行注册登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投资的审批手续,做到实体的注册投资合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投资者的身份管理资产,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院财务处。学院总公司和实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令和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配合科技与产业处和财务处对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各实体可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实体购建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完善国家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领用和报销制度,固定资产不经登记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实体占有的国有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和杜绝帐外资产,并按时向学院财务处提交国有资产年度清查结果。每年年底,由学院财务处向学院报告实体占有国有资产的清查结果及实体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实体应加强对各种现金和存款、存货、应收及应付款项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清晰的明细帐,完善出入库和领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的资产,应说明原因,向学院科技与产业处和财务处申报,在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方可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体必须对学院授权使用的无形资产加强管理和保护,对专有技术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泄露。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必须纳入实体总资产的投入总值。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及其实体负责人应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于严重失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流失的,将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资产的过程中,总公司下属实体对外发生的合同或协议行为,必须报告总公司审核同意后方能签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总公司设立财务部,在总公司总经理和学院财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监理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出纳会计、仓库会计等分部门办公,总账会计实行委派制,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协调委派,合署办公。
    第三十一条 产业会计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认真执行国家发布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执行学院和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院办实体均应实行独立核算,建立成本核算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照章纳税。院办实体在银行设立单独帐户,须经学院和董事会批准并报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院办实体应按月由总公司财务部向学院财务处、董事会上报财务月报表(次月六日前),年底由学院财务处编制产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产业年度财务决算表,上报董事会和学院院长。
    第三十四条 财务月报和年报必须盘存库存量或田间在产品量后编制报表(实验园艺场可以结合生产实际按季度盘存田间在产品)。
    第三十五条 各实体的物品和材料的购买、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按学院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保留实体在编职工的档案工资。所有实体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在编工),其分配方法(包括实体与职工签订有效合同或协议享受相应待遇的分配办法)在征得董事会和总公司同意后由实体部门自行发放。

第六章 目标管理、收入分配和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总公司进行目标责任管理,根据总公司所占用的学院资产额及其用途,结合近几年的实际创收能力,于年初下达总公司当年的创收指标和上交指标。然后由总公司根据各实体的具体情况分解创收指标和上交指标,并报董事会同意后下达到各实体部门。
    第三十八条 动态管理实体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和奖金发放,每年年初,学院在下达各项指标的同时,确定实体当年收入分配和奖金发放办法。
    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负责对各实体部门进行目标考核,汇总各类指标和款项,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指标,上交学院当年确定的上交任务。
    第四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含经营创收指标、占用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服务教学指标和辐射区域经济指标。其经营创收指标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四十一条 各实体的经营和创收情况,以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为规避风险,实体从业人员的部分工资和奖金试行按月预提、分户入卡、集中保管、年终决算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年终逐级进行考核,学院对总公司进行考核,总公司对下辖各实体进行考核,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发放工资、奖金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学院对实体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年度目标责任制,按照工效挂钩的原则,兑现年初制定的收益分配和奖励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创造条件,逐步设立院办产业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新办企业,新产品开发及企业临时周转。
    第四十六条 试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实体,其分配办法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体的思想党建工作按学院党委计划执行。
    第四十八条 实体部门与院外单位合办企业,必须报科技与产业处审核,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院办产业的相关规定与之相抵触时,按本条例执行。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以上校产管理条例(草稿),务请院领导就关于管理体制、劳动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重点斟酌,事关学院整体计划。

注:条例制定依据
    1.学院产业的现状;
    2.江苏省农林厅苏农党(2000)5号《关于加快我厅事业单位所属实体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3.苏教科(2002)13号《关于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企业体制改革的意见》;
    4.《江苏省高等学校校办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5.兄弟院校校办产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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