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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考试须知

    一、约考程序
    (一)约考科目一
    1、全市学习汽车、摩托车、轻摩的考试,由各培训单位集体约考。
    2、考试不合格者,可由培训单位教练或学员本人直接约考,随约随考。
    3、外籍及各类复考人员,经驾驶证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后,自带1寸彩照1张,直接到约考窗口办理约考、考试。
    (二)约考科目二、三
    1、各类汽车培训期满后,以整车为单位,凭《术科训考定员审核表》集体约考。五(县)市的汽车首次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须分别在到期前的15天、10天、7天内办理约考。补考可由教练员或学员本人凭《术科训考定员审核表》或学习证单独约考。
    2、摩托车经培训期满后,由各培训单位集体办理约考。约考补考仍由培训单位负责办理。
    3、轻便摩托车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即可约考科目二,科目二不合格的,可当场重新约考补考。
    (三)其它规定
    约定考试后,参考者应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的,须重新约考。

    二、考核科目程序
    考试科目分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考试(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三种。顺序按照科目一、二、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一)考试合格标准
    1、科目一:合格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总分数为100分。
    2、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2)碰擦桩杆;(3)车身出线;(4)移库不入;(5)中途停车两次;(6)熄火;(7)脚触地(两轮车)。
    3、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二)补考规定
    每一科目不合格者,可连续补考该科目,直至合格为止。补考时间间隔按科目一、二、三分别为:即日、2天后和7天后。
    (三)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作为不合格。

    三、收费标准
    除补考外,第一次考试费均在报名培训费中一次性收取。

    四、工作时限
    限到随约,按约定时间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