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条例

一、代表产生
    1、按照法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在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中选举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3、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本校的全体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并可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4、代表的比例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民主协商确定。代表的成员要以教师为主体,同时也照顾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5、教职工代表按若干选举代表的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正副组长。

二、教代会的组织工作
    1、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2、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长、学校工会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3、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应围绕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人才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5、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精干的临时性专门小组,负责审议提交大会议论的有关议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提案,并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与教职工代表小组组长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其它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它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2、就教代会议题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3、主持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5、宣传民主管理、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7、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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