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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对预备党员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

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

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

,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

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

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

式党员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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