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我院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江苏省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管理办法》及我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院系部及处室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部门包干经费的基本支出之外的项目支出。
(三)专项经费的范围,按来源分为院专项经费和院经费以外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按用途分为六大类:
1.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学院批准安排的各类专项业务(如招生、就业、军训、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外事、统战、科研等)、工程(如学生宿舍建设、校园美化改造)等项目。
2.大修理项目,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造、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3.院级活动项目,是指关系到全院工作的大型活动(如招聘会、运动会、科技节等),以及为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管理水平而开展的会议培训项目。
4.资产实训器材购置项目,是指学院为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各项工作,需要在包干经费支出之外购置的资产器材。
5.经常性项目,是指学院和部门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如校报、高职研究杂志等)。
6.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其他项目。
(四)上述各类项目一律纳入院财务处,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专项经费管理内容包括支出预算管理、支付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六)院监审处、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院结算中心负责专项经费日常支出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预算管理
(一)支出预算,是指项目立项提请批复前,相关项目单位对具体项目的支出内容和资金使用作出详细计划安排。年度项目,应在年初提出预算;临时项目,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预算。
(二)相关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院或有关部门项目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合同)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编制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虚列开支。
(三)支出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资料印刷费、会议考察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其中:专项业务费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80%。预算的内容,由项目主持人和项目单位提出,按照统一表式填写。
(四)严格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程序。相关项目单位支出预算上报后。由院预算审核小组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批复。批复一式三份,分别存于财务处、监审处和项目单位。
(五)经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项目建设的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不可预测事件等原因,原项目预算难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并对项目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六)规范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存本部门,但结余经费的使用同样按以上程序提出预算,并经预算审核小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
三、支付管理
(一)财务处及结算中心依据学院批复的支出预算中所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各项费用开支。
(二)规范报销手续。凡使用专项经费购买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品要按规定程序先报批后再统一采购,购买政府分散采购的物品均应按规定实行定点采购;
报销会议费须附会议通知、会议报到名册、会议发票及各项开支清单;
报销大修理费须附相关审批文件及决算(审计)表;
购买办公用品、试验材料须附详细物品清单,并有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
(三)支付方式,一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支付;二是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由院结算中心审核后支付。
四、财务核算
(一)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地记录和反映专项资金运营情况。
(三)使用项目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管理工作。
(四)结算中心定期编制项目支出明细表,适时向项目单位提供财务信息资料。
五、监督管理
(一)院财务处、监审处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情况,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财务处可以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必要时上报院领导,变更或撤消该项目:
1.未执行项目合同或支出预算,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2.支出预算(项目全同)以外有不明支出,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三)院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家,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报告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追究有关项目单位的经济责任,情况严重的,由纪检、监查审等部门进行专门审计,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于2007年12月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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