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收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总则
1.为了鼓励及加强创收力度,规范学院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行为,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校财务制度》及我院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院内各有关系、部、处、室、中心及教职工个人,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科技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以提高我院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对创收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与奖励。
3.创收资金是除统招学生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以外的系、部、处、室、中心的其它一切收入。
4.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创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5.财务处是学院创收资金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创收财务核算、分配及使用监督。各项收费使用的收据,必须到财务处统一领取,交旧领新。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分户记账,创收部门不得截留和转移创收资金。每年年终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审处审计。
6.有创收能力的部门为:园艺与园林系、农业工程系、电子信息技术系、食品系、经贸系、人文科学系、基础部、高职教育研究所、图书信息中心、后勤与基建处、教务处、培训中心、实业公司、园艺中心、成教部、按创收企业单独核算。
7.各创收部门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创收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并固定一名经办人员与财务处对口联系,办理缴款报账等工作,接受财务处在创收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每年对本部门的创收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财务处。
三、创收的分配及使用
8.各部门创收收入原则按四、六比例分成使用,即学院四,部门六。对主要利用学院设备创收的部分适当提高学院留成比例(5:5或6:4)。学院留成部分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按用款计划拨回基本账户,按规定用于教学事业和教职工福利。创收部门创收分成部分的40%用于改善本部门办公、教学、设备维修、科研条件和有偿社会服务再投入;50%用于本部门的职工奖、酬金、集体福利及必要的接待费用;10%用于奖励创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创收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
四、附则
9.本管理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10.本规定于2007年12月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