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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总则

    1.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有效组织和实施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4.学院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通过对全院财务活动的管理,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和有效运行,合理使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院财务管理体制

    1.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两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2.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3.院办产业,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4.财务处分别设置银行出纳、现金出纳、审核、复核、收费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员、会计辅助岗位等岗位,依法对学院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5.财务处在会计业务和财务管理上对全院财务人员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须由财务处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办理。
    6.全院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务工作。院内财务人员的任用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做到相互牵制和职务不相容。

三、预决算管理制度

    1.学院预算由学院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组成。学院总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部门预算是根据各部门的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2.由于预算在财务管理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重视和加强预算编制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合理编制预算。
    (1)政策性原则。编制预算要结合学院自身特点,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可靠性原则。编制预算要做到“稳妥可靠,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预算安排必须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稳健原则。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对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能打入收入预算,以避免在收入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支出大于收入,收支预算不能平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等原则。
    (3)合理性原则。各部门编制预算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特别是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项目。各部门支出有两部分必须优先予以保证,一是刚性支出,如人员工资、津贴、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学生奖学金等,另一是满足业务工作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支出,如业务费、公务费和设备购置支出等,这些都是支出的重点。同时,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4)完整性原则。各部门的各项财务收支均要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学院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每年11月初,由财务处提出并编发下一年度预算申报要求和预算收支表格,各部门根据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各支出项目和经费需求。
    4.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及部门经费需求,提出综合预算建议方案,经过党委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在12月31日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5.预算的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前提,为确保经济活动有序进行,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由财务处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6.财务处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控制,及时与各部门沟通信息,每月前向各部门通报用款和结余情况,监督各部门合理用款,确保资金合理流向,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7.学院决算是学院预算在一个年度内执行的总结。它反映着年度学院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学院各项事业活动在经费上的集中反映。年度终了后编制学院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对于检查学院各项事业活动情况,研究预算编制执行,总结预算管理和平衡收支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下年度正确编制预算提供科学依据,为学院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四、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是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①教育经费拨款,指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②科研经费拨款,指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项目费用。
    ③其他经费拨款,指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2)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①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②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
    2.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院内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院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

五、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制度

    1.为保证发票和收据的安全和完整,有效合法地使用发票和收据,学院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发票和收据使用管理规定。
    2.学院各项收入开具由江苏省财政厅监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代垫费用、往来结算、预收预付款开具由江苏省财政厅监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不作学院收入,其他各项收入按财政和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分别开具相应的发票。
    3.除校企外,全院的发票收据统一由财务处归口管理,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和收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指导其他部门正确使用,建立购领、使用、结算和销号登记制度。
    4.院内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发票和收据的,到财务处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并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和保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报销和销号手续。部门领用后发生的遗失、被盗等情况一律由领用部门负责。
    5.校企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六、暂借款管理制度

    1.为盘活学院资金,规范学院资金结算,正确核算各项支出,便于与银行对帐,同时增强各部门和各借款人的责任感,对暂借款作出本规定。
    2.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以现金形式领用暂借款的,需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2000元以上借款需经院领导批准。借款人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手续,特殊情况需超过一个月的,应向财务处说明原因,经财务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逾期不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3.教职工因出差而借用现金的,应在返校后一星期内办理报销冲帐手续。逾期不还者,财务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4.以电汇、信汇、支票、票汇等形式领用暂借款的,除需填制一式三联的借款单,计划内款项经部门领导批准,计划外专项款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外,还需提供有关的合同、协议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大额借款不管计划内外一律需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款项汇出后借款人应及时向对方单位催要发票,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报销冲帐的,财务处将停办借款人所在部门的其他业务。
    5.转帐支票领用人在支票签发后10天内,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的,需经财务处同意。逾期不办的,财务处将停办支票领用人的所在部门的其他业务。
    6.支票领用人必须对所领用的支票的安全性负责,若发生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支票领用人自行负责。转帐支票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支票。
    7.各种周转金、备用金每年需重新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
    8.凡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各项借款一律需经院长批准。

七、费用报销制度

    1.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是对费用报销工作所作的规定,它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现金管理,控制费用支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规范会计行为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制度所涉及的现金是广义的现金概念,包括以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形式支付的费用性支出。
    2.学院对费用支出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对用现金支付的费用报销业务实行集中核算,二级管理,统一支付。各项费用由财务处根据部门预算以及往年的经费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务状况,下达部门经费使用计划,归口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
    3.业务经费报销,必须真实、合法、合规,手续完备。报销凭证中必须注明用途;批量物品必须附有物品清单,应如实填写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并由审批人、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
    4.发票本身必须真实、合法,一般应用当年版发票,或前一年版发票,或盖有税务专用章的发票。
    5.经费审批权限:
    (1)经费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2)鉴于事业经费继续实行部门切块包干的办法,凡报销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各部门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
    (3)在部门包干经费内,凡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院长审批;报销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经费使用规定:
     (1)实验用品、设备(设施)由学院统一有关程序添置;办公用品由学院统一配备,各部门到仓库限额、限量领取。学院成立设备、办公用品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上列物品。各部门自行购置一律不予报支。
    (2)加强设备管理,大力减少设备维修费用。必须要维修的项目,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后勤与基建处、财务处汇总,由院领导召集后勤与基建处、财务处、中心实验室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3)严格按照财政规定报支差旅费。根据苏农院[2006]1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定额包干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天数,节约可以调剂使用,超出预算不予报销。住宿费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住宿费标准原则为每人每天省内150元,省外200元。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住宿费按照上述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报销时应说明情况和原因,并须主管领导签核审批。餐费和公杂费补助标准:出差人员餐费补助费每人每天为省内20元,省外40元;公杂费补助费每人每天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乘用单位派车的,公杂费减半报销。离开苏州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原则上只报销往返途中餐费补助和公杂费补助。
    (4)实行岗位津贴制后,其他各种形式的个人报酬、支出一律取消(学院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的支出,须经部门提出,院领导审批。
    (5)控制不合理派车,出差尽量乘坐客运汽车或火车,努力减少车辆方面的开支。
    (6)图书或参考资料的购买,必须由图书信息中心统一办理,如部门有特殊需要添置的,由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图书信息中心汇总,报院领导审批。
    (7)凡教职工需要打印、复印、制作名片等,必须填列“打印材料审批单”,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费用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8)凡部门举办或承办全院性活动,须事先书面提交方案,列出经费预算,报院领导审批。
    (9)凡必需的日常开支,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各部门费用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到实体部门报销,特殊情况须经院领导批准。
    7.业务招待费支出:
    学院因开展业务工作交往的需要,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办事。招待费用在500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业务用餐原则上放在教工餐厅,如确需在外招待的须经院长同意。

八、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信息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进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3.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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