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院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我院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为了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积极支持地方税收征收工作。
一、按月征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杂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申报期限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其起征点为每月1000元,其适用5%-45%几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计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
30 |
3375 |
7 |
超过70000元至80000元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部分 |
45 |
15375 |
而我院首先计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工资应发金额-1000元-其它-四金,其中“四金”包括每月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然后计算每月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扣除数
三、纳税期限起始时间
根据上级规定,我院从2003年7月起实行按月扣缴即:8月初在支付教职工个人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税法规定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缴纳入库,以后月份应扣的税款,均在次月申报期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工薪所得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我院2003年1-6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将于年底申报缴款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