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今天是: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
院标使用
    当前位置: 首页  >院标使用


关于印发《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徽及院徽图案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院徽及院徽图案的使用和管理,经学院研究,特制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徽及院徽图案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徽及院徽图案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徽及院徽图案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院徽的尊严,规范院徽及院徽图案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徽是我院的象征和标志,我院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都应当尊重和爱护院徽,正确使用院徽及院徽图案。

  第三条 院徽及院徽图案的著作权归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

  第四条 院徽为同心双圆形图案,整体呈绿色,象征农业和农业教育。外圆上半部分是汉字“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即现校名;下半部分是英文“SU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OF AGRICULTURE”,即现校名的英文翻译。内圆中心是辛亥革命时期学院校门原型缩影,缩影下方居中是数字“1907”,即学院建校年份。

  第五条 院徽及院徽图案应端正放置,并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使之庄重、醒目、协调。

  第六条 院徽及院徽图案的制作、使用和管理由我院组宣处负责。

  第七条 院徽是我院的专用标志,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盗用、制作、仿冒、销售院徽和印有院徽图案的物品。对违反者,我院组宣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院徽必须按照指定的图案制作,制作和使用院徽和印有院徽图案的物品,须经我院组宣处批准,并由组宣处负责监督制作和使用过程。生产单位制作的院徽和印有院徽图案的物品,凡不符合标准的,由组宣处负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

  第九条 下列场合可以悬挂院徽或使用院徽图案

  (一)我院各部门、派出机构的办公场所。
  (二)我院举办会议、庆典、纪念活动的场所。
  (三)我院主办的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
  (四)我院主办的网站,制作的声像资料。
  (五)我院委托生产单位制作的宣传品、纪念品、旗帜、奖状、奖牌、奖杯、荣誉证书。
  (六)我院教职员工的工作证件、个人名片。
  (七)我院委托邮政部门制作的明信片、信封。
  (八)我院委托生产单位制作的请柬、贺卡、信纸、便笺、文件夹、材料盒、通行证。
  (九)我院教学、管理、科研等职能部门指定的各类管理文件。
  (十)经我院组宣处同意的其他场合。

  第十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院徽及院徽图案。

  第十一条 对使用院徽及院徽图案,因粗制滥造、置放不当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我院组宣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等方式侮辱院徽及院徽图案的,我院组宣处负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院徽及院徽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组宣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徽图案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版权所有©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 电话:0512-67232506 0512-65335398 | 维护:图书信息中心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