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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农院[2005]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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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考核工作是学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施,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认真实施。同时,把党员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考核起到总结经验,激励先进,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省人事厅、农林厅关于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现将我院2005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有关规定 1、全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除下列情况者外,均在考核之列。 (1)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2) 学院派出学习(含国外)、培训的人员,参加本院年度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非学院派出,但经学院同意外出学习、培训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2、新录用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复员军人及工人,在见习期内,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对2005年调入人员,参加学院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提供前段情况(以个人档案中记载为主),由所在部门综合考评,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对8月15日以后调入学院的人员不参加优秀等次评选。 二、考核办法 1、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2、参加年度考核的教职工,在个人总结基础上,由部门组织交流、民主测评和考核,部门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所在党总支负责审定后,由部门负责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本单位评鉴意见”中签署部门意见并盖章。 3、先进个人(优秀等次)由各部门根据评优条件和院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和推荐,经党总支审定后,随同总结材料一并报人保处,由人保处负责汇总,在全院公示后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政批准确定。 4、先进集体由各部门对照条件自荐申报,写出总结材料报人保处,由学院组织院教职工大会交流和测评,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政批准确定。 5、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评优由组宣处负责。 6、东山校区参照本文件精神执行。 三、优秀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我院先进个人(优秀等次)定为37人,东山校区3人。先进集体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根据推荐材料及实绩民主测评综合评定,报学院党政批准。 先进个人:
四、时间安排 2005年12月30日前以部门为单位组织个人总结、交流、民主测评,考核推优,12月30日将个人年度登记考核表、推优人员名单、先进个人总结材料、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先进事迹简介表、先进集体自荐材料交人保处2006年1月4日下午申报先进集体的部门,进行大会交流、民主测评2006年1月9日~11日先进个人申报人选进行公示2006年1月12日报学院党政审批各部门要根据学院的安排细化考核日程,切实组织好这项工作。 五、奖惩办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年度考核经组织认定后,奖惩如下:年度考核获得先进集体的部门,学院发放先进集体证书和奖金;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学院颁发证书并加发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均以12月份本人基本工资为准),发放30%的岗位津贴,再加先进个人奖金;年度考核为“合格”人员加发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发放30%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不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扣发30%岗位津贴的一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加发一个月工资,扣发30%岗位津贴的全部。 六、其它 1、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先进事迹简介表可在学院人保网页下载中心下载。 2、所有上报资料、表格统一使用A4纸。填写要符合通用规范,字迹端正、不得涂改。
附件三: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试行)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12月19日
个人总结内容、先进个人、集体评选条件 一、个人总结内容 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投身先进性教育、教育改革,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勤: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重大活动,认真、出色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学、科研、管理、创收及后勤服务工作,认真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忠于职守,服从组织分配,工作积极踏实,态度诚恳。 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并具有较强的业务钻研能力、教学改革能力、社会共事能力与开拓创新能力。 绩: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有完成工作量具体内涵),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生管理、科研与创收、后勤服务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的效果,为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风端正。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求真务实、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坚持做到“五个不准”、“五个严禁”、“八项要求”。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先进性教育和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 2、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突出成绩。 3、忠于职守,师德高尚,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深化教育改革中敢于创新,成绩显著。 4、团结同志,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信誉。 5、维持学校秩序,抵制歪风邪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组织学习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 3、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 4、关心集体,团结友爱。 5、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奉公守法,维护公德。 6、本部门或部门教职工如有违纪现象的,一律不得评优。
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全院各类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不能超过规定名额。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团结协作,工作作风好,能很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突出,勤政廉洁,工作量满。 称职(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勤政廉洁,工作量较满。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政治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中存在一定差错和失误,某些方面还存在差距,工作量一般(具体可参考附件三)。 不称职(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工作能力差,同志间团结协作及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或不服从领导,存在不廉洁问题,工作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工作实绩差,工作量明显不足(具体可参考附件三)。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试行)
一、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违反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列的; 2、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等,被投诉1次,经查情况属实的; 5、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7、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总计达到40%以上(其中不称职票不超过30%)的; 8、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得分占总分值60%以下的; 9、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实行量化考核得分占总分值60%以下,次数达到一半以上的; 10、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的; 11、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 1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组织安排的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1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的; 14、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在公务活动中或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4、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情况属实的; 6、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因主观原因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 8、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9、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1、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等,被投诉2次以上,经查情况属实的; 1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13、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1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15、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合理安排的; 16、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 17、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得分占总分值40%以下的; 18、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实行量化考核得分占总分值40%以下,次数达到一半以上的; 19、执行公务中违反规定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情况属实的; 20、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21、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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