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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校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凡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对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系(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 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的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常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 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有)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 师范学院(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 自费转为公费者;
(七)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学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的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因回家修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应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三)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海陆空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 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五)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 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 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 经过指定医院就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九)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十)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 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间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者,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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